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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黛洛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1071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怀双双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5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44)。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下生产计划表生产“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样品批号:DLF2021041501),共生产了200个,成品检验用了3个,留样6个。其余191个全部销售给卡拉泡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为5.6元/个,共计销售1069.6元。2022年9月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核查“淘宝colourpop旗舰店”销售的“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样品批号:DLF2021041501)是否为其生产,经当事人核查比对,该店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是由其生产的,于2021年4月23日全部销售给卡拉泡泡商贸有限公司,即“淘宝colourpop旗舰店”的运营方。当事人称该产品曾有进行过备案,但是备案中产品名称为“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紫色银河)”,生产许可证号为“粤妆20190144”,有两盒“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生产许可证号标注成了“20160536”,且“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紫色银河)”与“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样品批号:DLF2021041501)的用料一致。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2022年9月11日,当事人在召回142个该批次产品后自行销毁,但未对被召回产品的销售方进行退款。当事人生产“COLOURPOP果冻流光眼影”(样品批号:DLF2021041501)货值金额为1120元,违法所得为274.4元。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召回了大部分产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74.4元;
二、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10274.4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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