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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5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天河区东鸿健药店 |
注册号 | 44010600205826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小兰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4〕57号
当事人:广州天河区东鸿健药店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西大街一巷1号一楼的广州天河区东鸿健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陶某注册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24日,查看该店2023年11月25日至2023年12月18日的“成药处方调配销售记录”显示的处方审核人是陶某,该药店涉嫌药品经营违法,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陶某于2018年5月25日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执业单位为当事人广州天河区东鸿健药店,有效期至2021年5月24日,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延续注册。2023年11月25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当事人用未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陶某为处方审核员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陶某未经注册取得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应不可以以执业药师身份在当事人单位进行执业。当事人无执业药师在岗仍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另,当事人任用未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为该店执业药师,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4〕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无执业药师在岗仍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2020年12月11日,当事人曾因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被本局处以警告处罚,现当事人再次违反本办法该条的规定,为逾期未改正,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998元的罚款。
当事人任用未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为该店执业药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本局决定给予:
1.警告,2.罚款998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大厅4号窗口:电话:020-38805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824)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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