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12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昌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78835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任日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121号
名称:广州昌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3M5D74
法人:任日强
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西83号之八十六、八十七
2023年10月25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昌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昌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4日注册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3M5D74)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A02018700),广州昌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05月20日、08月24日未凭处方各销售1盒“利咽灵片”(批号:20221101),售价26元/盒,货值金额52元,违法所得52元。
以上事实有广州昌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任日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原件、证据提取单原件、询问笔录原件、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01月04日向广州昌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广州昌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利咽灵片”(批号:20221101)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元,并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9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