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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4日上午,太和所执法人员根据飞行检查不合格结果线索,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来北路A2号一楼的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姿(身份证号:******************)现场配合调查,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MA59DAY41R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0728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一化妆品生产企业,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设有办公室、生产车间、留样间等经营场所,经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产停业,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其开展飞行检查,检查报告的相关问题(详见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正在停业整改中。现场发现其仓库有《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显示的“淳柔沐丝烫发膏”(批号:2308050101、限用日期:2026/08/04、生产企业: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9件(每件15盒)、“烫匠(曲、直)烫发膏”(批号:2308020101、限用日期:2026/08/01、生产企业: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30件(每件30瓶),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鉴于上述报告中显示,该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涉嫌存在严重缺陷。经查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重点项7项,一般项9项(详见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报告显示,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产品“淳柔沐丝烫(曲、直)发膏(A剂)”为被我局扣押成品“淳柔沐丝烫发膏”(批号:2308050101、限用日期:2026/08/04、生产企业: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9件(每件15盒),该产品于8月9日生产,未完成自检及留样,根据飞行检查表显示为“淳柔沐丝烫发膏”5.8元/盒,产品无销售,货值为783元,无违法所得。“烫匠(曲、直)烫发膏”(批号:2308020101、限用日期:2026/08/01、生产企业: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我局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太和解强字【2023】120号)时,委托我局保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淳柔沐丝烫发膏”(批号:2308050101、限用日期:2026/08/04、生产企业: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135盒;二、罚款15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MA59DAY41R | ||||||
法定代表人: | 苏一波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4-4-1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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