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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穗南综执(大)罚字〔2023〕18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6.994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19日,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芳姿小分子玻尿酸补水面膜(批号:琇蕥HK08A3ZC,限期使用日期:20260507)进行抽样,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样品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3CKH093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要求。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7日接受他人委托生产琇蕥芳姿小分子玻尿酸补水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08610,备案人:广州市雅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9994盒,涉案产品包材费用由委托生产方提供,产品综合售价为1.7元/盒,合计货值金额为33989.8元。其中3盒面膜为生产留样,6盒面膜无偿提供给抽样机构检验,剩余19985盒销售给委托生产方。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成功召回5400盒面膜,并于2023年11月2日由广州市广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处理。因当事人与委托生产方采取先交付货物后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涉案涉案批次面膜抽检报告送达后,委托方以抽检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涉案批次面膜的货款,并要求当事人重新交付面膜。据此,当事人未因生产涉案化妆品获得收入或应收账款的债权利益,没有产生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玖佰肆拾玖圆整(¥169949)。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雅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771175861R | ||||||
法定代表人: | 丁凤武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6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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