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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立喜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04548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述亮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6号
当事人:广州立喜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1KN9D;
法定代表人:陈述亮;
经新调查当事人共灌装生产“美例修护套装伴侣”582盒,该款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与其实际生产地址情况不符,且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保质期3年”不一致。当事人生产“美例修护套装伴侣”的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116.4元。
当事人共灌装生产“小黄姜草本氨基酸修护洗发露”324瓶该款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与实际生产地址情况不符。
当事人共灌装生产“美例水光修护乳”127支,该款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与产品实际生产企业情况不符。
当事人生产的“小黄姜草本氨基酸修护洗发露”、“美例水光修护乳”合计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298.96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经审查,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与备案资料载明的保质期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出厂,决定对当事人未对生产的涉案三款化妆品进行留样的行为不予认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与备案资料载明的保质期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小黄姜草本氨基酸修护洗发露”321瓶、“美例水光修护乳”120支;二、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美例修护套装伴侣”576盒、半成品“美例修护套装伴侣2号霜(晚霜)”1桶;
二、罚款人民币22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美例修护套装伴侣”576盒、“YouFuBai小黄姜草本氨基酸修护洗发露”321瓶、“美例水光修护乳”120支、半成品“美例修护套装伴侣2号霜(晚霜)”1桶;
二、罚款人民币38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与备案资料载明的保质期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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