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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022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志福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1号
当事人: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0156350B
法定代表人:李志福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 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仓库、留样室,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4瓶,依法对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生产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365瓶,其中1瓶当事人自检用去,留样4瓶,销售给委托方72瓶,销售价3.5元/盒,库存 288瓶。当事人该产品于2022年7月4日进行备案,于2022年1月15日销售。根据调查,当事人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剩余。当事人于2023年9月19日向江阴市澄北琨鹏酒店用品商行发起召回,客户回复此批产品销售13瓶,检测4瓶,仓库剩余55瓶已退回。总销售额59.5元=3.5×72-3.5×55,货值1277.5元=3.5×365,违法所得59.5元。仓库剩余343瓶=288+55已进行销毁。
我局于2023年1 月3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低,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规格:400ml/瓶)”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9.5元;
三、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5059.5元。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2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柏莱玛丁加强造型啫喱膏(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规格:400ml/瓶)”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9.5元;
三、罚款27000元。
罚没款合计27059.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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