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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2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心之寻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500032443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镇宏 |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4〕24号
当事人:广州心之寻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40926N
法定代表人:黄镇宏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批发业
本局在检查中发现,广州心之寻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遂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销售医疗器械耗材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为销售医疗器械耗材,争取更多交易机会,维持长久合作关系,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假借“餐费”的名义,在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向某医院李某某、陈某医生支付费用,促使其从2022年1月起的诊疗中更多使用当事人的医疗器械耗材,获取更多的利润。
当事人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餐费”的报销流程为:首先由法定代表人在财务人员处支取款项后,以现金方式给付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再自行收集相应金额的餐费发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费用报销单”上填写用途、金额、时间等信息,交回给财务人员核对报销。当事人假借“餐费”的名义,给付交易对方人员费用,以“费用报销单”作为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未如实记入其法定会计账册,对方也未开具收受该款项的发票、收据给其入账,当事人用餐费发票方式予以冲账。
经核算,当事人因此获取的违法所得为2783692.02元。
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现场笔录、“费用报销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本局于2024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假借“餐费”的名义,以给付交易对方工作人员费用的方式以销售医疗器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783692.02元;
二、罚款2250000元。
共计罚没5033692.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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