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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伊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4452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绍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1号
2023年9月14日,我局依职权对广州伊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JS2023HP0472)一份,报告显示标识当事人生产的“伊美世家清颜净痘液(批号:YRMC120802)”产品检验结论为水杨酸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复检,并确认上述报告中被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发现有794盒“伊美世家清颜净痘液(批号:YRMC120802)”产品,留样室有6盒留样,当事人将该800盒产品封存在成品仓待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11月14日,我局到广州伊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复检的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 HZFY20230006 )一份,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伊美世家清颜净痘液(批号:YRMC120802)”产品检验结论为水杨酸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封存在成品仓的800盒“伊美世家清颜净痘液(批号:YRMC120802)”化妆品实施扣押,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伊美世家清颜净痘液”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303468。当事人于2023年2月4日灌装生产了“伊美世家清颜净痘液(批号:YRMC120802)化妆品810盒,其中3盒用于自检,6盒留样,4盒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销售了3盒,每盒销售价为2.2元,销售的款项已退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萱化妆品店。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无违法所得,总货值为1782元。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伊美世家清颜净痘液(批号:YRMC120802)”化妆品800盒;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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