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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8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美莲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美莲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MA1HLQLDX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申聿忠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沪G妆网备字2020004057)。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当事人是该化妆品的实际生产企业。 2023年5月,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从伊朗多林公司购入半成品原料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共130000公斤,交由当事人进行灌包装。当事人待产品包材到货后,于2023年7月2日使用该半成品原料中的7857公斤生产了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共15640盒。上述批次化妆品中12000盒已经出库,销售至委托方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另有3624盒存放在当事人成品仓库不合格区中(其中不包含当事人留样6盒、成品检验2盒、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4盒、当事人自行抽检4盒)。上述化妆品的含税单价为每盒人民币0.32元(加工费)。 2023年9月22日至10月9日,当事人协助委托方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已上市销售4944盒,剩余7056盒已运回当事人仓库),共召回4850盒,现库存15530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04.8元(15640×0.32),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429.02元(15640×0.32÷1.13)。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29.02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8号
当事人:上海美莲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QLDX6
住所(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2058弄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申聿忠
2023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2023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301328)。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沪G妆网备字2020004057)。之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当事人是实际生产企业。
2023年7月2日,当事人生产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共15640盒,其中留样及抽检16盒,12000盒已经出库,剩余3624盒。
2023年9月22日至10月9日,当事人主动协助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4850盒,现库存15530盒。
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0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429.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检验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批生产记录、成品入库单、发货通知单、销售订单、委托生产合同、半成品原料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检验证明、出厂COA、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3〕7620230000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7.2×10³CFU/mL,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协助召回涉案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巴莉哲大马士革玫瑰纯露15530盒(批号:EE170131,限用日期:20260702,规格:500mL);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玖元零贰分;
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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