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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6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姿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姿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6577494930W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洪美玲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科颜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的半成品原料并委托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该半成品原料生产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因疫情原因,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拖延至2022年8月生产该批次化妆品。生产时,该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已注销。 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共447盒,并全部上市销售,单价为每盒人民币19.8元(未缴税)。2023年8月26日至9月11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336盒,现库存336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850.6元(447×19.8),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97.8元(111×19.8)。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97.8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6号
当事人:上海姿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7494930W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五楼862室
法定代表人:洪美玲
2023年6月6日,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旧市艳丽美妆化妆品店销售的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进行抽样。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水杨酸成分的含量为0.6%,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2023年8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GH20230608)。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7036011,备案日期:2017年12月15日,注销日期:2022年6月6日)。当事人是该产品的备案人,实际生产企业为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22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科颜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半成品原料,并委托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该半成品原料生产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于2022年8月生产该批次化妆品。在其生产时,该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已注销。
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共447盒,已全部上市销售。2023年8月26日至9月11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336盒,现库存336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850.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9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检验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批生产记录、入库单、销售单、微信转帐截屏、委托生产合同、半成品原料采购合同、召回通知、召回明细表、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3〕7620230000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经检验,水杨酸成分的含量为0.6%,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生产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而该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已于2022年6月6日注销。当事人委托其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并上市销售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未经备案且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委托生产并上市销售该化妆品的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按照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案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336盒(批号KJG08AA);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柒元捌角;
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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