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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9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魔拜有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3595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金凤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93号
当事人:广州魔拜有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9N5WE1T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76号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6栋)1418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金凤
2023年10月19日,本局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转来一宗抽检异常情况,反映产品名称为楚颜护染焗油膏(植物调理型)(摩卡巧克力色)的标签未标注注册人信息。
经查明:
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委托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入库涉案楚颜护染焗油膏(植物调理型,摩卡巧克力色,商标:芷蔻本草,标称生产商: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50mL,批号:21D21071,限用日期:20240420)1300盒,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标签未标注注册人的名称及地址信息。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将上述1300盒涉案批次产品交付客户,销售价2.2元/盒,于2021年5月25日取得货款2860元。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售出的涉案批次产品无召回。综上,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涉案批次标签不符合要求化妆品的货值合计2860元,违法所得28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涉案批次产品委托生产及销售记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情况说明》等材料各1份。
本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本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745号)。
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向本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张撤销处罚,主要意见如下:一、认为处罚过重。涉案批次产品存在标签内容不完整,标签未标明注册人名称及地址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但该批次产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并无其他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恳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酌情处理,给予责令整改的机会;二、参与涉案批次产品设计的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造成涉案批次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现已于2023年5月1日前,将公司所有产品标签重新审核并更新;三、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此外,公司在准备评定各荣誉证书,本次处罚对评定有影响。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33事项裁量情节“从轻”具体情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其他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的意见,应不予采纳。
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涉案批次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860元;
二、处罚款15000元;
(一、二项罚没款合计1786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50。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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