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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6896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秦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向其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30133),上述检验报告显示:“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但所检产品不是“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所检产品实际为“聚生缘焗油染发膏03”(批号:20230216F4-1),其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检。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上述《检验报告》(No:HZ20230133)的《复检报告》(No:JS2023HF0005)及其《关于对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检验情况的说明》。上述《复检报告》(No:JS2023HF0005)显示“样品名称: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上述说明中显示“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报告书编号:HZ20230133)产品结果未检出间苯二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以6.5元/盒的单价销售的10盒外包装标示为其生产的“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产品实为“聚生缘焗油染发膏03”(批号:20230216F4-1)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标签虚假的“聚生缘滋润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604C2-1)产品的货值为65元,违法所得为6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订单截图、批记录、检验报告、复检报告及复检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快递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5元;
二、罚款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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