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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9448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廖勇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0号
当事人: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9407601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夏南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平;
身份证号码:xxx。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雅姿兰大黄纤美按摩膏(批号:BM20220520E02)”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雅姿兰大黄纤美按摩膏(批号:BM20220520E02)”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鉴于当事人在组织生产韩熙美白祛斑霜(批号:CM20220604F01)时使用了注册批件中原料硬酯醇聚醚-2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雅姿兰玫瑰亮颜美盈按摩膏(批号:20221008F02;限用日期:20251007)”及“YAZLAN鎏金老姜艾草按摩精油”(批号:***********;限期使用日期:2026033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雅姿兰玫瑰亮颜美盈按摩膏(批号:20221008F02;限用日期:20251007)”及“YAZLAN鎏金老姜艾草按摩精油”(批号:***********;限期使用日期:20260331)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20.8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2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420.8元。
(合计罚没22420.8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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