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市监处罚〔2023〕200-109号
当事人:秦皇岛乐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G432A6P
住所(住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滨海花园17-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欣
身份证件号码:
本案来源于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戴河新区分局监督检查的案件线索,秦皇岛乐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责改拒不改正的行为。
2023年10月09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乐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药店在销售“血府逐瘀丸”(非处方药)时未给顾客开具销售凭证,执法人员现场给予警告0000583,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秦市监责改[2023]200-5-39,告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6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在销售“调元大补二十五味汤散”(非处方药)时仍未给顾客开具销售凭证。
2023年10月16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0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3年10月09日,执法人员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
3.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责改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4.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了当事人向顾客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事实;
5.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6.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其身份;
7.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出具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建立了销售记录制度;
8.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责改后拒不改正销售的药品的事实。
当事人的案件性质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市监行处告〔2023〕200-05-3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之规定,属于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未产生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责改拒不改正,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账户名称:秦皇岛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者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公室,二份存留。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