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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扬州市明祥运输站永安氧气站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572557867U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长明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6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药监扬处字〔2023〕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用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 |
违法事实 | 扬州市明祥运输站永安氧气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用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应予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柒佰柒拾伍圆贰角整;处以罚款捌万柒仟壹佰圆捌角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8.7100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2.1775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8 |
处罚有效期 | 2024/7/8 |
公示截止期 | 2027/1/8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394R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394R |
备注 |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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