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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从广州市元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一批未备经案化妆品“Naxin娜馨海藻颗粒面膜”,尔后通过互联网京东商城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未经备案化妆品“Naxin娜馨海藻颗粒面膜”有30包,进价是25元/包,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38.8元/包。计货值是1164元,违法所得是414元。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没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没收在案违法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3、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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