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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6422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文欣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72号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901号B栋301室的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址为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欣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KH0925)的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生产“好帮护橄榄油”(批号:20220105;规格:120ml/瓶)共1000瓶,其中2瓶用于工厂自检,4瓶用于留样,其余994瓶产品于2022年1月20日销售给了广州市海康百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1元/瓶。2023年10月20日送达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925)的检验结论显示:菌落总数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承认上述该批号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已告知当事人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要求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上述批次产品共4瓶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实际销售总额为994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994元,总货值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现场照片、产品实物照片、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生产;
3、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要求生产的化妆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因生产菌落超标的化妆品于2021年1月21日被我局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94元;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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