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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555610267A | 441900********4 | |||||
法人代表姓名: | 郭金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20010904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自2021年07月24日至2021年09月24日期间,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在拼多多网店“京本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一款金戈枸橼酸可地那非片的药品广告中,并在广告中使用“延时持久”的广告词,及其在拼多多网店“芒果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一款“脚气灵软膏”的标题广告使用“脚气克星”广告词。上述广告是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的,没有产生广告费,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4日停止使用“延时持久”“脚气克星”,在发布上述广告期间,当事人一共销售了2盒金戈枸橼酸可地那非片和1盒脚气灵软膏,合计经济收入70.6元。金戈枸橼酸可地那非片的功效说明没有标明“延时持久”,以及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脚气克星”夸大“脚气灵软膏”功效,涉案广告宣传产品功效与实际不一致。综上,当事人涉嫌构成了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09月24日立案查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2)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2.6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9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9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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