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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齐鑫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于2011年05月10日登记注册,主营药品零售。该药店有一阴凉区,用于储存20℃以下储存的药品。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阴凉区进行检查时,发现阴凉区温度为24℃。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从肇庆市用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1袋“金丝皇菊代用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售出了10包,自行食用了19包,剩余71包。上述“金丝皇菊代用茶”产品类别:代用茶,生产企业:安徽盛信和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豪州市高新区老君大道西168号1栋层、2栋2层,规格:100朵(1朵/包),生产日期:2022年04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过期后未售出,计货值56.8元,违法所得0元。2023年10月31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没收上述过期的“金丝皇菊代用茶”71包;
2、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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