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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3日上午,仙岩市监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龙呈路*号**锦苑*幢***室的温州众元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负责人叶**正在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药店2023年11月12日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胶囊100mg*10粒,生产商浙江**有限公司,数量1盒,药店未能提供该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仙岩所执法人员依法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整改,给予警告。2023年11月21日上午,仙岩市监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龙呈路*号沈岙锦苑*幢***室的温州众元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即我单位进行复查,负责人叶**正在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药店2023年11月20日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0.1g*20粒,生产商***制药有限公司,数量1盒,该药店未能提供该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处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罚款8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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