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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20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7324521419C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史德良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545200万元,罚款5.000000万元,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2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8263265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7973号
当事人:艺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JB48P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82号4幢801-81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智斌
经查证,艺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程智斌,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82号4幢801-810室,当事人主要经营化妆品。
2023年08月15日,执法人员前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82号4幢801-810室的艺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后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提供了其健康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我局对该案的管辖权以及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2023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2023年09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健康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证明了当事人积极整改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四: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0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79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认为处罚偏重。经复核,复核人员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恰当,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办案部门考虑以下情节,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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