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20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7324521419C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史德良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545200万元,罚款5.000000万元,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2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101851709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2028 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7324521419C
法定代表人:史德良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2幢一层1089室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于当事人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2幢一层1089室,主要从事“红色蜗牛”系列化妆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3年9月28日,我局收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反映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至台州市黄岩中博母婴用品商行的ZHAK22A01、HLFE0701、HLB18三批次红色蜗牛婴初霜抽样检测报告结果均检出禁用原料他克莫司。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以5元/盒的单价,委托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次号为ZHAK22A01、净含量30g的红色蜗牛婴初霜600盒,合计支付3000元。ZHAK22A01批次红色蜗牛婴初霜的备案人为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批次红色蜗牛婴初霜300盒为试用装免费赠予经销商。300盒正式装分别销售给台州市黄岩中博母婴用品商行128盒,单价41.5元/盒,总价5312元;浙江丽水徐东芬44盒,单价19元/盒,总价836元;河北唐山张妍128盒,单价18元/盒,总价2304元,合计销售额8452元。
另经查,批次号为HLFE0701和HLB18的红色蜗牛婴初霜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人均为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其生产加工上述红色蜗牛婴初霜,并进行销售。台州市黄岩中博母婴用品商行销售的HLFE0701和HLB18批次红色蜗牛婴初霜均为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案件调查期间,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红色蜗牛婴初霜备案情况、委托加工协议、采购合同、销售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明,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16日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处于失联状态。且黄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黄市监案移[2023]492201号)中也无法确认上述两个批次产品的进货数量、金额等情况。
综上,当事人经营批次号为ZHAK22A01的红色蜗牛婴初霜属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8452元,违法所得为5452元;经营批次号为HLFE0701和HLB18的红色蜗牛婴初霜属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货值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召回上述批次红色蜗牛婴初霜。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代加工协议和生产厂家资质复印件、采购合同和出库单复印件、销售送货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23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听告〔2023〕072023002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添加禁用原料他克莫司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红色蜗牛婴初霜主要使用对象是婴幼儿或者儿童,具有危害性,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产品召回等情况,综合裁量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肆佰伍什贰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7
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