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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4〕1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因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沙药店是当事人的分公司,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沙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2022年4月10日上午,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沙药店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沥滘大沙村201号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13种处方药,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沙药店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认定货值金额68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进行修订,当事人下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2年,依法应适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又查明,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沙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10日注销。自由裁量理由:本案实际违法主体是“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沙药店”,大沙药店的法人“陈婷”(即当事人前质管部负责人)已在案发前于2022年1月31日离职。经办单位认为,本案涉案药品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本身无质量问题,货值金额小,且大沙药店现已关门停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办单位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超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2001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进行修订,当事人下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2年,依法应适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13种处方药,2.罚款100000元。 | |||||
处罚依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处罚内容: |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13种处方药:大活络丸(仁和)2盒、去痛片(平光)3瓶、醋酸泼尼松片(仙据)5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蜀中)9瓶、氯芬黄敏片(蜀中)2盒、马来酸曲美布汀片(华严)5盒、安乃近(华意)1瓶、通脉颗粒2盒、厄贝沙坦分散片(双鹤药业)2盒、洋托拉唑钠肠溶片(开济)3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倍他米克)3盒、复方血栓通胶囊(众生)2盒、莲花清瘟颗粒(以岭)2盒。2.罚款10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000617411096M | ||||||
法定代表人: | 郑东花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3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3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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