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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遂昌由一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小猪姐姐的美妆店”中的产品“小猪姐姐!into you唇泥女主角雾面丝绒哑光唇颊两用唇釉口红0508”(发布网址为: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3-c-s.w4002-1**********0.11.5************a&id=6***********0)宣称“适用肤质:所有肤质”内容涉及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仅能提供其网店“小猪姐姐的美妆店”中的产品“小猪姐姐!into you唇泥女主角雾面丝绒哑光唇颊两用唇釉口红0508”的检测报告和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无法提供其商品网页所宣称“适用肤质:所有肤质”的相关证明材料。据当事人被委托人陈述,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发布的淘宝页面链接,链接的制作费用为3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将产品下架整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1200元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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