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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龙港市百有四街**号一层的苍南县龙港小不点美睫店经营场所内的货柜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广州蜜甲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蜜甲儿花崎甲油胶”化妆品,色号:1至90号(其中缺4、12、20、23、42、48、57、62、70色号),规格:15ml,保质期三年,无外包装和说明书,未标注使用期限,数量81瓶,货值531元;还发现有无中文标签的“nian wei seattle 甲油胶”化妆品,色号:1至90号(其中1色号2瓶,缺13、60、71、73、88、89色号),规格:15ml,数量85瓶,货值1300元。至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上述“蜜甲儿花崎甲油胶”化妆品4瓶、“nian wei seattle 甲油胶”化妆品5瓶,因未建立账册,经营额不详,上述化妆品货值合计1831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信息、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另查,当事人未按规定依法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上述违法行为一并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责令当事人苍南县龙港小不点美睫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蜜甲儿花崎甲油胶”化妆品81瓶和“nian wei seattle 甲油胶”化妆品85瓶;
二、对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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