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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所销售产品“发净元牌魅力派净爽去屑洗发乳”原有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126533,备案日期为2020年07月10日,2022年09月14日,该备案取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2022年9月14日产品取消备案号后至2023年4月25日产品下架前,当事人以48元/瓶的单价,共销售4瓶,违法所得192元。涉案产品为一件代发,故无库存。当事人所销售产品“爆点潮粉”执行标准为QB/T 4126-2010,系发用漂浅剂国家行业标准,属于用于染发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其编号,并承认该产品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以5元/袋的单价共进货140袋,货值金额共计700元。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旗下抖音店铺上架该产品,共销售2袋后均被退货退款,故通过该线上店铺的实际违法所得为0。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并未要求供货者提供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发用漂浅剂产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7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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