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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义乌市卡欧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惠民路700号综合楼A101从事化妆品网络销售。因经营需要,2023年6月初当事人委托东阳市**有限公司代工生产DKY沙龙香水。当事人首批以2元/瓶的价格定制了001银色山泉、004蓝风铃香型的香水各100瓶,002柏林少女、003冥府之路、005牛奶小姐、006黑莓月桂、007反转巴黎、008清新绿茶香型的香水各50瓶。为节约成本,当事人在上述香水未办理备案的情况下即在其“DKY化妆品官方旗舰店”拼多多网店上架销售,链接名称为“网红DKY流沙香水男女士持久淡香学生清新留香淡香水情侣恋爱礼物”。因消费者投诉,案发前当事人已将该链接主动下架。根据网店销售记录,当事人共销售未备案香水306笔(部分2瓶装),共计400瓶,实收金额2510.3元,均价6.27元/瓶。其余未销售的100瓶香水因无法退回厂家已被当事人销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涉事香水。经统计,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137.3元,违法所得2510.3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2510.3元;
3.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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