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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范特西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14546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楚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3号
2023年5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委托广州缘生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范特西润养顺滑免洗爆水霜”(批号:20210822G01、20210822G02,2021082B01、220210823G01)四个批次的化妆品共912支,并于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在网店“范特西旗舰店”上销售了656支,销售金额为14630元,平均销售价格22.30元,剩余产品244支销毁处理。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以同样的方式,委托广州缘生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范特西山茶花营养滋润洗发露”(批号:YSY20210304C01,保质期:2024/3/3)103瓶(实际交付100瓶),并于2021年4月1日销售给客户96瓶,销售单价是7元,共销售了672元。经查明,上述五批产品的标签均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所以被认定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上述五批次产品的总货值为21059.8元,违法所得为153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单据、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产品“范特西山茶花营养滋润洗发露”(批号:YSY20210304C01,保质期:2024/3/3)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5302元;
三、罚款1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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