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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本原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3820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夏崇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广东本原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34C5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第十一社新工业区松园横路5号
法定代表人:夏崇明
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第十一社新工业区松园横路5号的广东本原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B20221205B1),检出结论为“小润士绿豆补水嫩肤鲜靓面膜”(批号:SC20220321)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负责人夏源签收,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留样间发现“小润士绿豆补水嫩肤鲜靓面膜”(批号:20221205B1、限用日期:2025/12/04)产品留样3盒。现场调查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和相关销售单据,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对上述化妆品的留样进行了不合格品销毁,已联系客户发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小润士绿豆补水嫩肤鲜靓面膜”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323080。于2022年12月12日生产了“小润士绿豆补水嫩肤鲜靓面膜”(批号:SC20220321)1000盒,其中留样3盒,自检3盒,销售了994盒,上述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销售价为1.5元/盒,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核算,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491元,总货值为150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因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因此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91元;
二、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1491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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