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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4〕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舒奈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5490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彩银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4〕4号
名称:舒奈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3047911398;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商贸城小海南路一横街3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彩银;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08月07日;
营业期限:2014年08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说明书、标签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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