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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4〕1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祈福医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600030276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广东祈福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29865226
法定代表人:张涛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鸿福路1号、3号
根据其他案件线索,本局对当事人从广州粤都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气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医疗机构,于2019年4月8日至2023年3月2日从广州粤都气体有限公司购进瓶装医用氧气共计3867瓶,供病患治疗使用。广州粤都气体有限公司不是医用氧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违法购进医用氧气货值金额为224080.2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至2023年3月2日从广州粤都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气,但未查验该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及涉案医用氧气的批准证明文件,仅留存该公司出具的税票,未索取、留存详细清单,未建立购进记录及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购进药品未逐批验收,未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未能验明医用氧气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
2023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海市监听告〔2023〕195号;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2023年11月10日,本局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五点申辩意见。听证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双方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维持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理意见。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用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亦无涉案医用氧不良反应报告和相关投诉举报,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448160.4元罚款。
当事人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处448160.4元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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