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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购进欧纯热敷贴并对上述热敷贴验收入库。当事人在购进验收上述热敷贴的过程中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法性进行了审核,查验索取了相关资质资料,并索取了该批次热敷贴的生产检验记录。 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欧纯热敷贴进行抽查检验,并送达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报告显示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二、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医疗器械专营店”中的“益心家和远红外治疗贴促进血液循环辅助消炎消肿止疼膏贴远红外贴”销售页面上标有“立即抢购”“买2送1 买3送2”字样。2023年09月27日当事人删除上述字样。截至2023年09月27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违法所得562.77元。另查,上述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广告费用1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当事人销售的欧纯热敷贴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验收上述热敷贴的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含诱导性内容医药器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处罚款1125.54元(两倍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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