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
为推动落实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规章文件,辽宁省药监局对2021年印发的《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试行)》(辽药监告〔2021〕10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试行)》(辽药监告〔2021〕102号)自动废止。
请辽宁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结合本企业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料药登记人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2.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1-1.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需全面掌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上市后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并有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资质合法 | 1.1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1.1.1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 ||
1.1.2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
1.1.3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 | ||
1.2 依法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
2 | 建立健全 | 2.1 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符合药品生产、经营、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2.1.1 应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 ||
2.1.2 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 ||
2.2 应配备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执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 ||
3 | 合法合规 | 3.1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等资源,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应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
3.2 确保药品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保证药品生产、检验相关记录及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不得编造记录和数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检验;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并在相应批产品申请批签发的文件中载明;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省局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
3.3 确保药品工艺规程规定的处方、工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 | ||
3.4 应从具有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物料,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原料、辅料还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 ||
3.5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 ||
3 | 合法合规 | 3.6 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记录。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质量检验信息、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并与生产、检验实际相符,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不同阶段产品质量情况。必要时应可追溯生产该批药品使用的相关物料的购进、验收、取样、检验、放行等相关记录,以确认物料及不同阶段产品质量情况。 |
3.7 应确保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信息完整、准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疫苗上市后研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持续更新说明书、标签,并按照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 | ||
3.8 确需委托生产的,应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超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生产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 ||
3.9 涉及受托生产药品的,应配合持有人评估共线生产可行性,与委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责任。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 | ||
3.10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自检,监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相关法规符合性,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4 | 依法开展 | 4.1 应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 |
4.2 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上市放行。疫苗、血液制品等依法需要开展批签发的,上市放行前应取得批签发证明。 | ||
4.3 符合标准、条件的,应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 | ||
4.4 涉及委托生产的,应依据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委托生产放行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 ||
4.5 涉及受托生产的,应依据委托双方协议及质量协议建立受托生产药品出厂放行规程,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 | ||
5 | 规范 | 5.1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履行销售查验义务、开具销售凭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5.2 自行销售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 ||
5.3 应当加强药品采购、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
5.4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且应当向省局报告。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 ||
5.5 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进行信息沟通。 | ||
6 | 全面系统 | 6.1 应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保证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涉及使用进口药品目录中药用原辅料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6.2 涉及委托销售药品的,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委托销售持有人应当向省局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销售的,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 ||
6.3 涉及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应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应当向省局及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再次委托运输。 | ||
6.4 涉及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 ||
6.5 涉及受托生产药品的,应接受持有人质量审核及监督,做好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过程管理。 | ||
6.6 审核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6.7 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不是一次性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委托协议、质量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 | ||
7 | 落实药品 | 7.1 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追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
8 | 报送 | 8.1 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报告模板形成年度报告,确保药品年度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报告。 |
9 | 持续开展 | 9.1 应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确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价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提高质量标准、完善处方工艺、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申请注销批准证明文件等质量提升或者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
9.2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 | ||
9.3 应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开展变更研究,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应当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 | ||
9.4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 ||
9 | 持续开展 | 9.5 应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
9.6 应考察所生产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 ||
9.7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向省局备案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召回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局报告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 | ||
9.8 应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标准,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工艺稳定性。 | ||
10 | 规范药品广告 | 10.1 药品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
10.2 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局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 | ||
11 | 保证药品 | 11.1 应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疫苗需求信息依法、合理安排生产,保障疫苗供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生产和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 |
11.2 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省局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省局,必要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停止疫苗生产的,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局报告。 | ||
12 | 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 | 12.1 应制定本单位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
12.2 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组织协调相关受托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密切配合,应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持有人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 ||
12.2.1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
12.2.2 应承担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件的补种费用。 | ||
12.2.3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 ||
13 | 诚实守信 | 13.1 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
14 | 接受监督 | 14.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14.2 接受监督抽样。疫苗、血液制品等需要开展批签发相关工作的,应向批签发机构提供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 | ||
14.3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要求进行缺陷整改。 | ||
15 | 持续合法合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15.1 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
15.2 持续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15.3 应当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除履行上述主体责任外,尚需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 ||
1 | 保证生物安全 | 1.1 疫苗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证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用途合法、正当。菌毒株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2 | 加强普法宣传 | 2.1 应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
3 | 加强关键 | 3.1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
3.2 应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及时将其任职和变更情况向省局报告。 | ||
4 | 规范疫苗配送 | 4.1 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 |
4.2 应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自行配送疫苗的应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确保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 ||
4.3 销售疫苗时,应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 ||
4.4 应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 ||
5 | 全面开展异常反应监测处置 | 5.1 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质量分析报告提交省局。 |
5.2 应承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 | ||
6 | 落实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6.1 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
7 | 科学开展 | 7.1 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开疫苗产品信息、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批签发情况、召回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罚情况以及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等信息。 |
附件1-2.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 |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依据法律或者规章,代表法人或者企业行使职权的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当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企业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应当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承担管理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建立健全 | 1.1 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尤其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承担管理责任。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资质、能力相符人员,确保《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得到有效地分工、落实,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
1.2 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 | ||
1.3 应当定期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充分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关于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质量风险防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 ||
2 | 健全组织 | 2.1 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资质、能力相符的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保证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
2.2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互相兼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 | ||
2.3 配备资质、能力符合药品上市放行及岗位职责要求的质量受权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依据企业规模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的,应覆盖企业所有产品放行职责。各质量受权人应分工明确、不得交叉。质量受权人因故不在岗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 | ||
2.4 配备或者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 | ||
2.5 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技术、操作人员,明确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应涵盖《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内容,交叉的职责应明确主责部门或人员,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确保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 ||
2.6 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
3 | 全面系统 | 3.1 确保定期对物料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生产质量活动开展质量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药用要求,同时原料、辅料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
3.2 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 ||
3.3 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确保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 ||
3 | 全面开展 | 3.4 确保与药品质量相关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3.5 涉及委托生产药品的,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超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生产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 ||
3.6 涉及委受托生产的,组织起草、审核、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 | ||
4 | 药品安全 | 4.1 负责处置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如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持有人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发生疫苗安全事件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5 | 诚实守信 | 5.1 确保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
6 | 接受监督 | 6.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6.2 接受监督抽样。疫苗、血液制品等需要开展批签发相关工作的,应向批签发机构提供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 | ||
6.3 部署缺陷整改工作。 | ||
7 | 法律法规规定 | 7.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1-3.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 | ||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的质量管理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建立健全 | 1.1 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状况;涉及委受托生产的监督委受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情况。 |
1.2 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如设施设备、物料、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组织评估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变更风险可控,并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审核确认。 | ||
1.3 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应对重大偏差处理报告进行审核批准。 | ||
1.4 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保证每批物料均来源于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不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外在因素干扰。 | ||
1.5 监督按期完成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对质量回顾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处置质量回顾分析识别的风险,审核和批准风险处置结果。 | ||
1.6 组织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审核批准调查处置结果,以确保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 ||
1.7 监控、评估、控制、审核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必要时及时向省局报告。 | ||
1.8 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 ||
1.9 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重复性风险和新出现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 ||
2 | 强化人员 | 2.1 独立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 |
2.2 审核或批准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或计划。 | ||
2.3 确保质量管理人员及所有其他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组织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 ||
2.4 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
3 | 监督厂房设施与设备维护 | 3.1 监督厂房和设备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
3.2 监督厂区卫生及生产检验操作区洁净度持续符合药品GMP要求。 | ||
4 | 监督物料 | 4.1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
4 | 监督物料 | 4.2 确保从具有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物料,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原料、辅料应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
4.3 依据物料质量标准和考察研究结果,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组织开展异常情况的评估研究并进行审核。 | ||
4.4 批准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组织开展调查,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处置结果进行审核或批准,保证相关处理行为有记录可追溯。 | ||
4.5 组织对市场退货产品进行评估处理。 | ||
5 | 持续开展 | 5.1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并监督各相关部门按照经过验证的方法、参数制定并严格执行规程。 |
6 | 规范文件管理 | 6.1 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并监督严格执行。 |
6.2 审核和批准药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并监督执行。确保药品实际生产处方、工艺与工艺规程规定一致,符合国家核准的处方、工艺,相关工艺参数经过确认或验证,确保药品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家药品标准。 | ||
6.3 审核和批准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 | ||
6.4 组织各部门人员按照规范要求保存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各项记录,保证各项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以有效追溯。 | ||
7 | 严格质量控制 | 7.1 确保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
7.2 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批准稳定性考察方案,确保按方案开展,确保稳定性考察数据的可靠性。审核批准稳定性考察报告,并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组织优化生产工艺、评估上市产品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 | ||
8 | 监督委托生产 | 8.1 涉及委托生产的,依据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
8.2 审核、批准委托检验质量协议,评估受托单位检验能力,批准委托检验。 | ||
9 | 全面系统 | 9.1 组织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组织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保证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
9.2 组织对受托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 ||
9.3 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组织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 ||
9.4 组织对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 ||
10 | 自检 | 10.1 批准自检计划并组织各部门按期完成,对自检结果进行审核,批准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改进结果进行审核。 |
11 | 诚实守信 | 11.1 确保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12 | 接受监督 | 12.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12.2 组织配合接受监督抽样。疫苗、血液制品等需要开展批签发相关工作的,应向批签发机构提供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 | ||
12.3 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对受缺陷影响的相关批产品提出处理意见。 | ||
13 | 其他法律 | 13.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1-4.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质量受权人主体责任清单 | ||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质量受权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的质量受权人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负责药品放行 | 1.1 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上市放行的标准、条件,经审核,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放行。 |
1.2 确保每批已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 ||
1.3 在药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 ||
1.4 药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 ||
1.4.1 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GMP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 ||
1.4.1.1 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 ||
1.4.1.2 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有关生产检验记录真实完整、结果符合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 ||
1.4.1.3 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确认,并签名; | ||
1.4.1.4 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药品放行前重大、中等变更已得到批准或备案; | ||
1.4.1.5 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 ||
1.4.1.6 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 ||
1.4.2 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 ||
1.4.3 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 ||
1.4.4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证明。 | ||
1.5 对重大偏差、变更、外部审计缺陷等可能影响批产品质量的,主导提出相关批次产品是否放行意见。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 ||
1.6 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具备独立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 ||
1.7 转授权期间,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 ||
2 | 参与体系建设 | 2.1 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
2.2 应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 ||
2.3 应了解偏差、自检、外部审计等发现缺陷或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偏差、超标、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得到调查、处理。 | ||
2.4 应了解药品召回信息,参与召回产品质量评估。 | ||
2.5 应掌握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调查信息。 | ||
2.6 负责与省局沟通;应与省局保持密切交流与沟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 ||
3 | 其他法律法规 | 3.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1-5.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生产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 | ||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产负责人需具备以下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的生产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建立健全 | 1.1 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状况;涉及委受托生产的监督委受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情况。 |
1.2 监控、评估、控制、审核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必要时,及时向省局报告。 | ||
1.3 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 ||
2 | 强化人员 | 2.1 审核或批准药品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或计划 。组织设计药品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进入洁净区人员更衣程序、岗位操作规程、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高风险操作区生产安全等内容,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
2.2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 ||
3 | 厂房设施 | 3.1 结合药品生产工艺、质量要求提出生产区设计、布局、建造、改造、维护需求,参与生产区、仓储区设计论证。 |
3.2 结合药品生产工艺、质量要求提出相关生产设备、容器具设计、选型、安装、清洁、改造和维护需求,组织生产相关人员参与设备验收、安装等相关工作。 | ||
3.3 结合产品特性、生产工艺、预定用途、防护措施等情况,组织评估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组织起草共线生产评估报告。 | ||
3.4 组织制定厂房和设备使用、清洁、消毒或灭菌规程,生产区域仪表校准、维修维护保养计划、规程,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执行规程要求,确保厂房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 ||
3.5 监督厂区卫生及生产操作区洁净级别符合药品GMP要求。 | ||
4 | 严格管控 | 4.1 确保使用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物料生产药品,避免不合格物料或超有效期、复验期物料被使用。 |
4.2 审核物料和产品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按照操作规程得到有序管控,并有记录。避免物料和产品在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过程中出现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问题。 | ||
4.3 确保生产区内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暂存条件(温度、湿度、时间、光照等)经过必要的考察,避免因生产过程中存储不当影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 | ||
4.4 确保特殊管理物料和产品在生产区内的安全。 | ||
4 | 严格管控 | 4.5 审核生产过程中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记录,提出处理建议。 |
4.6 结合产品特性及实际生产情况,经评估建立产品回收、返工及原料药重新加工相关规程,确保规程内容符合药品注册批准工艺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4.7 应当核对每批产品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评估药品生产相关的每批原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与成品总体物料平衡、收率,出现超出限度范围的偏差时,必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 ||
5 | 确认与验证 | 5.1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 |
5.2 审核厂房、设施、设备确认,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变更验证等与药品生产相关的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根据确认或验证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监督生产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程。 | ||
6 | 规范文件管理 | 6.1 策划、组织建立药品生产相关文件、记录,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
6.2 审核和批准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 ||
6.3 确保依据国家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制定工艺规程,并与实际生产相符。 | ||
6.4 确保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 | ||
7 | 药品 | 7.1 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并与生产实际相符,以保证药品质量。 |
7.2 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 ||
7.3 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均一;批次划分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要求,批号设置应唯一,并可追溯。 | ||
7.4 全面掌握药品生产、包装过程,采取措施防止物料、产品发生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 | ||
7.5 落实药品追溯制度要求。 | ||
7.6 全面掌握药品生产管理情况,确保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8 | 协助开展 | 8.1 组织药品生产人员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质量管理工作。 |
8.2 配合质量管理负责人监督影响药品质量的相关系统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
8.3 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均得到报告、评估、审核、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 | ||
8 | 协助开展 | 8.4 审核药品生产相关变更,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已按照规程进行管控,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变更已进行备案或审批后实施。 |
8.5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指定熟悉药品生产,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参与现场审计。 | ||
9 | 监督委托生产 | 9.1 依据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审计、管理职责。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 |
10 | 自检 | 10.1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开展自检工作,并组织生产人员积极整改自检发现问题。 |
11 | 诚实守信 | 11.1 确保药品生产管理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12 | 接受监督 | 12.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12.2 组织配合接受监督抽样。 | ||
12.3 依职责实施缺陷整改工作,对受缺陷影响的相关批产品提出处理建议。 | ||
13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13.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2-1.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需全面掌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上市后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并有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生产疫苗产品的持有人主体责任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中疫苗产品有关内容。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资质合法 | 1.1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
1.1.1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 ||
1.1.2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 ||
1.1.3 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 | ||
1.2 依法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
2 | 建立健全 | 2.1 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委托开展研究、生产、经营等工作的,应与受托方签署委托协议和/或质量协议,持有人与受托方体系文件应紧密衔接,受托方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共同构成覆盖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药品生产、经营、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有人与受托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防止因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清,文件内容遗漏等问题导致不能对委托工作全过程有效控制。应确保持有人、受托方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
2.1.1 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委托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上市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 ||
2.1.2 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受托生产企业、供应商、经销商等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 ||
2.2 应配备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及委托质量协议执行状况。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 ||
3 | 监督委托生产 | 3.1 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备满足委托生产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的条件、共线生产可行性及持续符合药品GMP的能力。 |
3.2 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 | ||
3.3 确保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准确的、符合法规要求的药品技术资料;委托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应经委托双方审核批准,依据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规定,委托双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内容应紧密衔接,实现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3 | 监督委托生产 | 3.4 应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如选派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能够在持续符合GMP要求的条件下,按照委托生产药品的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进行生产,达到药品预期用途。确保委托生产药品使用的药品标签、说明书信息完整、准确。 |
3.5 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应由委托双方审核批准,如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必要设施设备确认或验证后,开展产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工作,审核审批相关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持续工艺验证、相关变更验证方案和报告。 | ||
3.6 确保经审批的合格供应商已纳入受托生产企业的合格供应商目录。确保物料与产品留样、储存、运输安全并符合标准要求。 | ||
3.7 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物料及产品检验方法确认,评估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及数据管理规范性。如个别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签订委托协议,并向省局报告。应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物料编码、批号管理是否可避免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同种物料发生混淆、差错。 | ||
3.8 委托生产期间,选派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监督受托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 ||
3.9 委托双方加强物料与产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如投诉、外部审计等)及上市后研究信息的沟通、交流,及时对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稳定性考察过程中的监控记录、数据进行审核、分析、评估,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 ||
3.10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 ||
3.11 委托生产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生产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等)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品种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一致。 | ||
3.12 委托生产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由受托生产企业对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进行检验的,持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抽样检验。抽样批次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执行。 | ||
3.13 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产品应当具有近五年连续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 | ||
3.14 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或者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和药品上市后研究。持有人每年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 | ||
3 | 监督委托生产 | 3.15 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或者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和药品上市后研究。持有人每年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 |
3.16 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向省局如实报告,并提交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 | ||
4 | 依法开展 | 4.1 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 |
4.2 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 ||
5 | 规范药品经营 | 5.1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履行销售查验义务、开具销售凭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5.2 自行销售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 ||
5.3 应当加强药品采购、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
5.4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且应当向省局报告。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 ||
5.5 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进行信息沟通。 | ||
6 | 全面系统 | 6.1 应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受托生产企业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及清洁方法处于验证状态,确认受托生产企业采取的防止混淆、差错、污染、交叉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共线生产产品不得对受托生产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
6.2 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 ||
6 | 全面系统 | 6.3 应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确保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确保相关物料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涉及使用进口药品目录中药用原辅料的,应按照海关总署、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6.4 涉及委托销售药品的,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委托销售持有人应当向省局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销售的,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 ||
6.5 涉及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应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应当向省局及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再次委托运输。 | ||
6.6 审核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6.7 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质量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 | ||
7 | 落实药品 | 7.1 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
8 | 报送 | 8.1 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报告模板形成年度报告,确保药品年度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报告。 |
9 | 持续开展 | 9.1 应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确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价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提高质量标准、完善处方工艺、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申请注销批准证明文件等质量提升或者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
9.2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 | ||
9.3 应当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开展变更研究,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 ||
9.4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 ||
9.5 应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 ||
9 | 持续开展 | 9.6 应考察所生产、经营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
9.7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向省局备案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召回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局报告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 | ||
9.8 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 | ||
10 | 规范药品广告 | 10.1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
10.2 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局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 | ||
11 | 保证药品 | 11.1 应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
11.2 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省局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省局,必要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 ||
12 | 药品安全事件 | 12.1 应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
12.2 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受托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密切配合,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持有人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 ||
13 | 诚实守信 | 13.1 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
14 | 接受监督 | 14.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14.2 接受监督抽样。 | ||
14.3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委托双方依据质量协议职责分工,分别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要求进行缺陷整改,持有人对涉及委托生产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缺陷整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涉及影响批产品质量的,提出批产品处理意见。 | ||
15 | 持续合法合规 | 15.1 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
15.2 持续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15.3 应当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附件2-2.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 |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依据法律或者规章,代表法人或者企业行使职权的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当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企业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应当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建立健全 | 1.1 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资质、能力相符人员,确保《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得到有效地分工、落实,保证质量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
1.2 监督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变更技术要求,履行变更管理责任。 | ||
1.3 应当定期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充分听取质量管理负责人关于药品质量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质量风险防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 ||
2 | 健全组织 | 2.1 配备资质、能力符合药品质量管理及岗位职责要求的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
2.2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互相兼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 | ||
2.3 配备资质、能力符合药品上市放行及岗位职责要求的质量受权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依据企业规模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的,应覆盖企业所有产品放行职责。各质量受权人应分工明确、不得交叉。质量受权人因故不在岗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 | ||
2.4 配备或者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 | ||
2.5 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明确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应涵盖《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内容,交叉的职责应明确主责部门或人员,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确保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 ||
3 | 全面系统 | 3.1 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察,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持续符合药品GMP以及受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 |
3.2 组织起草、审核、签订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 | ||
3.3 确保对物料供应商的生产质量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符合药用要求,同时原料、辅料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 ||
3 | 全面系统 | 3.4 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进行信息沟通。 |
3.6 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确保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 ||
3.7 确保与药品质量相关其他外包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
3.8 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不是一次性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委托协议、质量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 | ||
4 | 药品安全 | 4.1 负责处置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如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受托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密切配合,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持有人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 |
5 | 诚实守信 | 5.1 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
6 | 接受监督 | 6.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6.2 接受监督抽样。 | ||
6.3 部署缺陷整改工作。 | ||
7 | 其他法律法规 | 7.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2-3.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 | ||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建立健全 | 1.1 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状况;与相关受托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监督受托方履行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 |
1.2 组织评估所有与委托生产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变更风险可控,审核和批准变更,并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审核确认。 | ||
1.3 确保所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应对偏差处理报告进行审核批准。 | ||
1.4 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保证每批物料均来源于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不受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外在因素干扰。组织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并将合格供应商目录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纳入受托生产企业合格供应商目录。 | ||
1.5 监督按期完成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审核和批准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受托生产企业处置质量回顾分析识别的风险,审核和批准风险处置结果。 | ||
1.6 组织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审核批准调查处置结果,以确保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 ||
1.7 监控、评估、控制、审核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必要时及时向省局报告。 | ||
1.8 确保在产品上市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 ||
1.9 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重复性风险和新出现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 ||
2 | 强化人员 | 2.1 独立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 |
2.2 审核或批准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培训方案或计划。 | ||
2.3 确保质量管理人员及所有其他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组织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 ||
2.4 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
3 | 监督 | 3.1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
3 | 监督 | 3.2 确保从具有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物料,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原料、辅料应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
3.3 确保物料按照规程要求进行验收、取样、留样、检验和放行,委托双方均应保留物料检验报告书和物料放行审核单。 | ||
3.4 依据物料质量标准和考察研究结果,确定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异常情况的评估研究并进行审核。 | ||
3.5 批准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组织开展调查,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处置结果进行审核、批准,保证相关处理行为有记录可追溯。 | ||
3.6 确保物料和产品运输过程中质量可控。 | ||
3.7 组织对市场退货产品进行评估处理。 | ||
4 | 规范文件管理 | 4.1 委托双方依职责对委托生产药品建立覆盖物料与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等全过程的GMP体系文件,用于实际生产全过程控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或者职责不清、文件系统遗漏等问题导致不能对全过程有效实施GMP。 |
4.2 审核、批准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规程,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独立性。 | ||
4.3 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并监督执行。确保委托生产产品实际生产处方、工艺与工艺规程一致,符合国家核准的处方、工艺,对工艺参数进行了确认或验证,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家药品标准。 | ||
4.4 审核和批准委托生产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 | ||
4.5 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技术资料。 | ||
4.6 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应由委托双方审核批准,如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委托双方依职责保存所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保证各项生产活动可以有效追溯。 | ||
5 | 持续开展 | 5.1 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并达到预期结果时,才能进行产品的生产工艺、清洁验证。审核批准委托生产产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持续工艺验证、相关变更验证等方案、报告。 |
6 | 严格质量控制 | 6.1 确保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成品应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成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
6 | 严格质量控制 | 6.2 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物料、产品检验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应当派人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物料及产品检验方法确认,评估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及数据管理规范性。如个别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签订委托协议,并向省局报告。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原辅料、包装材料等检验、放行的,应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物料编码、批号管理是否可避免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同种物料发生混淆、差错。 |
6.3 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审核批准稳定性考察方案,确保按方案开展,确保稳定性考察数据的可靠性。审核批准稳定性考察报告,并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组织优化生产工艺、评估上市产品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 | ||
6.4 委托双方加强物料与产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如投诉、外部审计等)及上市后研究信息的沟通、交流,及时对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稳定性考察过程中的监控记录、数据进行审核、分析、评估,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 ||
7 | 监督委托生产 | 7.1 参加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察,评估确认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是否具备持续符合药品GMP以及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审核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组织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起草、审核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委托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药品委托生产需经省局审批。 |
7.2 委托生产期间,选派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受托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 ||
7.3 依据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
8 | 全面系统 | 8.1 组织对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相关方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 |
8.2 组织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组织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保证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 ||
8.3 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 ||
8.4 组织对受托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 ||
8.5 持有人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组织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 ||
8.6 组织对与药品质量相关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 ||
9 | 自检 | 9.1 批准自检计划并组织各部门按期完成,对自检结果进行审核,批准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改进结果进行审核。 |
10 | 诚实守信 | 10.1 确保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通过委托协议、现场监督、记录审核及定期对受托方质量体系审核等方式,监督受托方质量管理等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11 | 接受监督 | 11.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11.2 组织配合接受监督抽样。 | ||
11.3 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对涉及产品质量管理缺陷整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对受缺陷影响的相关批产品提出处理意见。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12.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2-4.辽宁省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质量受权人主体责任清单 | ||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质量受权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质量受权人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负责药品 | 1.1 应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药品的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每批已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质量标准及药品注册要求。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
1.2 在药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 ||
1.3 产品的放行应当符合《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规定,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 ||
1.3.1 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确保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和质量标准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 ||
1.3.1.1 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 ||
1.3.1.2 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检验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
1.3.1.3 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确认、签名; | ||
1.3.1.4 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的,已得到其批准或者备案; | ||
1.3.1.5 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 ||
1.3.1.6 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 ||
1.3.1.7 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已完成出厂放行。 | ||
1.3.2 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 ||
1.3.3 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 ||
1.3.4 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 | ||
1.4 对重大偏差、变更、外部审计缺陷等可能影响批产品质量的,主导提出相关批次产品是否放行意见。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 ||
1.5 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具备独立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 ||
1 | 负责药品 | 1.6 转授权期间,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
2 | 参与体系建设 | 2.1 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设、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
2.2 应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 ||
2.3 应了解偏差、自检、外部审计等发现缺陷或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偏差、超标、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得到调查、处理。 | ||
2.4 了解药品召回信息,参与召回产品质量评估。 | ||
2.5 掌握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调查信息。 | ||
2.6 负责与省局沟通;药品质量受权人应与药品监管部门保持密切交流与沟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 ||
3 | 其他法律法规 | 3.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附件2-5.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生产负责人主体责任清单 | ||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产负责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生产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责任: | ||
序号 | 分类 | 责任事项 |
1 | 质量保证体系 | 1.1 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状况,加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信息沟通,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 |
1.2 监控、评估、控制、审核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必要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 ||
1.3 持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 ||
2 | 强化人员 | 2.1 审核或批准本单位生产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应当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协助受托生产企业对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评估受托生产企业人员培训效果。 |
3 | 评估厂房 | 3.1 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确保满足委托生产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 |
3.2 审核委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可行性评估报告。 | ||
4 | 严格管控 | 4.1 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对物料和产品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保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避免物料和产品在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过程中出现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 |
4.2 审核相关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暂存条件(温度、湿度、时间、光照等)符合内控标准要求,避免生产过程中因存储不当影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 | ||
4.3 审核物料和药品储存运输条件应符合规程要求。 | ||
4.4 审核相关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记录,提出处理建议。 | ||
4.5 掌握每批委托生产药品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物料平衡、产品收率情况,出现超出限度范围的偏差时,必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审核每批物料购进、使用、库存、销毁情况,确保物料总体平衡。审核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回收、返工操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 ||
5 | 确认与验证 | 5.1 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审核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方案。 |
6 | 规范文件管理 | 6.1 组织建立药品生产相关文件;委托双方共同审核或批准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 |
6.2 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制定工艺规程,并与实际生产相符。 | ||
6 | 规范文件管理 | 6.2 确保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 |
7 | 监督委托生产 | 7.1 参加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察,评估确认受托方是否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是否具备持续符合药品GMP以及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审核委托生产协议、质量协议相关技术性条款,履行委托质量协议义务和责任。 |
7.2 结合委托生产药品的关键工艺控制点、生产过程质量监控点,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药品按照委托双方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处方、工艺。 | ||
7.3 应掌握受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产品变更情况,及时评估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 | ||
7.4 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并与生产实际相符;批记录应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以保证药品质量。指定人员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 | ||
7.5 审核委托生产药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的编制及管理规则应符合法规及双方审核、批准的规程要求。 | ||
7.6 全面掌握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管理情况。 | ||
8 | 配合质量管理 | 8.1 组织药品生产相关人员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质量管理工作。 |
8.2 配合质量管理负责人监督影响药品质量的相关系统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
8.3 确保委托生产过程中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均得到报告、评估、审核、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 | ||
8.4 审核委托生产药品生产相关变更情况,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已按照规程处理完毕。 | ||
8.5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指定具有药品生产经验的人员参与供应商现场审计。 | ||
9 | 自检 | 9.1 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开展自检工作,并组织生产人员积极整改自检发现问题。 |
10 | 诚实守信 | 10.1 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生产管理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通过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现场监督、记录审核及定期对受托方质量体系审核等方式,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11 | 接受监督 | 11.1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11.2 组织配合接受监督抽样。 | ||
11.3 依职责实施缺陷整改工作,对受缺陷影响的相关批产品提出处理建议。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12.1 承担《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企业规定的其他责任,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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