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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龙港市金钗街 ***号一层的龙港市章飞一绝美容店的经营场所内2层货柜上,发现有以每盒398元的价格出售并在其店内使用的泉州市纤怡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骄颜玫瑰”水动力补水化妆品套装(内含:神仙一号水,规格:300ml,数量1瓶;醒肤瀑水乳,规格:120ml,数量1瓶;矿物补水霜,规格:35g,数量1瓶;玻尿酸保湿抗皱原液,数量2瓶),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有效日期至:2024年6月8日,保质期3年,数量1盒;生产日期:2022年8月26日,有效日期至:2025年8月25日,保质期3年,数量1盒;生产日期:2023年3月13日,有效日期至:2026年3月12日,保质期3年,数量2盒。经营额合计1592元(已退还顾客)。以上化妆品销售包装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和内容物未标注有效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信息、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另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套装里的“神仙一号水”和“玻尿酸保湿抗皱原液”化妆品及2021年6月9日和2022年8月26日生产的2盒“骄颜玫瑰”水动力补水化妆品套装均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责令当事人龙港市章飞一绝美容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骄颜玫瑰”水动力补水化妆品套装4盒;
二、对经营未经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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