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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9448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廖勇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75号
当事人:广州市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9407601X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夏南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平
2023年9月1日,我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7日,生产“雅姿兰 大黄纤美按摩膏”化妆品(净含量:300g、批号:BM2023050701E01、使用期限:20260506)363盒,出厂检验损耗3盒,余下 360盒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前销售完毕,销售价3元/盒。上述化妆品,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样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的成分与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成分不同。
上述化妆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并且购买客户均为散客,销售时均无记名,产品无法召回。根据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雅姿兰 大黄纤美按摩膏”化妆品的货值为1089元,违法所得为1080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且违法时间短、涉案产品数量少,其违法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上述化妆品样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八大队当处字〔2023〕850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我局于 2023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雅姿兰 大黄纤美按摩膏”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二、罚款15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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