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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9269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崔长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0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39)。2022年8月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眼部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率健红叶SHUAIANREDLEAF清润眼部啫喱”(20220803;20g)与“率健红叶SHUAIANREDLEAF植萃舒缓眼膏”(20220803;50g),共生产了“率健红叶SHUAIANREDLEAF清润眼部啫喱”(20220803;20g)3032盒,成品检验用了1盒,留样4盒,剩余3027盒全部销售完毕,但已全部召回,销售价为1.406元/盒,共销售4255.962元。共生产了“率健红叶SHUAIANREDLEAF植萃舒缓眼膏”(20220803;50g)3618支,成品检验用了1支,留样4支,剩余3613支全部销售完毕,但已全部召回。销售价为1.325元/支,共销售4787.225元。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9056.842元,无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召回全部涉案产品、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非专用于违法产品的生产,也用于生产其它合法产品,参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决定对当事人非专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不予没收。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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