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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聚龙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60045963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彭雄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5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聚龙日用化妆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56446493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小塘东路38号B房;
经营者:彭某;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ZC20220066),报告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佰丝德老姜汁洗发乳”(批号:JL2022071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1;包装规格:860ml/瓶)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7号通告)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备注:作为防腐剂使用时,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总量≤0.5%(以酸计);作为限用组分时,苯甲酸及其钠盐总量≤2.5%(以酸计,淋洗类产品)”。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表示被抽检名称规格批次的产品系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产品留样4瓶进行现场销毁。
2022年3月8日,当事人经营者彭雄伟到我局江高所配合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对其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8),于2022年7月12日生产“佰丝德老姜汁洗发乳”(批号:JL2022071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1;包装规格:860ml/瓶)共231瓶,成本价5.5元/瓶,其中留样4瓶。2022年7月17日,当事人以7.3元/瓶的单价销售给客户227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686.3元,违法所得为1657.1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佰丝德老姜汁洗发乳”(批号:JL2022071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11;包装规格:860ml/瓶)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57.1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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