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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6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三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3904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汤静怡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628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本局于2023年9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94号四楼之一08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2023年4月20日起,当事人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汤浩斯官方旗舰店”对外销售“汤浩斯牛奶香浴盐”(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2023154563,备案日期2023年6月4日)、“汤浩斯玫瑰香浴盐”(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2023190678,备案日期2023年6月4日)、“汤浩斯葡萄果香浴盐”(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2023190685,备案日期2023年6月4日)、“汤浩斯薰衣草香浴盐”(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2023190683,备案日期2023年6月4日)、“汤浩斯白兰花香浴盐”(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2023190682,备案日期2023年6月25日)的普通化妆品。
经查,当事人上述五款化妆品合计库存95瓶,货值金额为1978.65元;在备案日期之前合计销售69瓶,销售金额为1219.1元,违法所得合计为121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销售记录、样品单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461号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情形,经综合裁量,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壹拾玖元壹角(¥1219.1);
2、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合计罚没款壹万贰仟贰佰壹拾玖元壹角(¥12219.1)。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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