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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桥墩**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未配备销售凭证打印机器,未能开具销售凭证的情况下销售相关药品给顾客,无法提供相应销售凭证给顾客。鉴于同一行为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9月4日下发过责令改正通知书,此次行为属于逾期未改。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2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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