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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10月16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阳县竹乡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处方药***时未凭处方销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属于违法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场给当事人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处字[2023]09101601),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10月23日前改正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0月25日上午,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阳县竹乡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处方药***时未凭处方销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属于违法销售处方药,且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未在限期内改正。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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