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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从***购进上述药品硝苯地平缓释片(Ⅰ)10盒,有效期至2023年09月02日,每盒购进价格为8.256元,销售价格为8.5元,已销售7盒,至2023年9月21日案发时止,剩余3盒药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仍放置在近效期一览表下面的货架上待售。上述药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计过期药品货值金额25.5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过期药品(3盒硝苯地平缓释片(Ⅰ)),罚款4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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