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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4月25日因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储存条件存储药品的行为受到警告处罚。2023年8月10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三款需阴凉保存的药品陈列在常规经营场所(非阴凉区),而常规经营场所的温度为24℃。再查明,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店铺上虚标了三种药品的原价,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在饿了么平台上售出过上述三种虚标原价的药品,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按储存要求陈列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虚标涉案药品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虚标原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虚标原价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警告。
综合上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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