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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于2023年8月在其经营场所擅自发布“清肝、养肝、治肝”、“病症 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高尿酸、痛风、风湿骨病、胆结石、紫癫、免疫性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含有医疗用语的医疗广告,于2023年9月25日被本局当场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当事人上述广告费用计2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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