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当事人购入上述檀香、沉香、藿香、桂枝、首乌藤,无法提供具体供应商,经查询当事人自己登记的进货单显示:檀香购入0.6kg,单价255元/kg;沉香购入0.2kg,单价140元/kg;藿香购入0.85kg,单价19元/kg;桂枝购入0.55kg,单价11元/kg;首乌藤也叫夜交藤,购入0.75kg,单价28元/kg。购入后,当事人把檀香、沉香、藿香、桂枝、首乌藤分别标价280元/kg、200元/kg、25元/kg、25元/kg、32元/kg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9月5日,上述檀香、沉香、藿香、桂枝、首乌藤还剩有0.56kg、0.171kg、0.695kg、0.446kg、0.602kg,根据销售记录显示,销售量分别为0.04kg、0.025kg、0.13kg、0.087kg、0.14kg。因为药材有损耗,故有些药品销售量、剩余量之和与购入量不匹配。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五种中药饮片的销售记录,无法提供上述五种中药饮片的供货商资质材料。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货值为267元,违法所得为26.1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从甘肃**药业有限公司购入世福素头孢克圬颗粒60盒,供货商经营许可证号:甘AA**,经营方式:批发(法人)。截至2023年9月5日,上述药品剩余32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销售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无法提供世福素头孢克圬颗粒的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未做好药品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无法提供檀香、沉香、藿香、桂枝、首乌藤等中药饮片供货商的身份、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非法购进的檀香0.56kg、沉香0.171kg、藿香0.695kg、桂枝0.446kg、首乌藤0.602kg,没收违法所得26.1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026.1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