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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合格药品区域陈列柜发现奥利司他胶囊、益肝明目口服液、复方鱼腥草合剂3种药品,其药品包装标示贮藏要求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检查时现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5℃,不符合贮藏要求。至案发时,执法人员于当事人合格药品区域内发现4种药品超过有效期:
1、复方鲜石斛颗粒,国药准字Z20026447,5克*10袋装,产品批号:20190601,有效期至202205,数量:6盒;
2、骨通贴膏,国药准字Z10980134,10贴装,产品批号:20190509,有效期至202204,数量:2盒;
3、复方硫酸软骨素片,国药准字H33022196,产品批号:200404,有效期至202203,数量:6瓶;
4、牛黄解毒片,国药准字Z51021329,12片*2板,产品批号:210103,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数量:11盒。
另查,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检查清理陈列、存放的超过有效期药品,上述违法行为一并被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35000元;
(2)没收被依法扣押的骨通贴膏2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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