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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店铺(经营范围不包括药品经营,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购进酸枣仁(标签信息:产地河北,保质期18个月,日期2022.10.27,产品属性初级农产品。)2千克,购进总金额88.35元。购入后放于经营场所中药格斗内以中药饮片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进价的两倍,截至案发,累计销售1.55千克,销售总金额136.94元,库存0.45千克。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店铺(个人商家,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购进炒酸枣仁(产品类型食用农产品)3千克,购进总金额127.12元,购入后放于经营场所中药格斗内以中药饮片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进价的两倍,截至案发,累计销售0.5千克,销售总金额42.37元,库存2.5千克。2022年12月21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店铺经营范围不包括药品经营,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购进甘草(初级农产品)5千克,购进总金额577.58元,购入后放于经营场所中药格斗内以中药饮片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进价的两倍,截至案发,累计销售0.985千克,销售总金额227.57元,库存4.015千克。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店铺(经营范围不包括药品经营,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购进杭白菊(初级农产品)5千克,购进总金额368.6元。购入后放于经营场所中药格斗内以中药饮片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进价的两倍,截至案发,累计销售1.75千克,家人食用250克,库存3千克,销售总金额258.02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286.44元,销售总金额664.9元,违法所得664.9元。当事人在购进和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建立购销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从拼多多店铺购入中药饮片酸枣仁、甘草、杭白菊、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购进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案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罚款8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664.9元;
(三)没收杭白菊2.6千克、甘草3.215千克、酸枣仁0.05千克、炒酸枣仁2.1千克。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8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664.9元;
(四)没收杭白菊2.6千克、甘草3.215千克、酸枣仁0.05千克、炒酸枣仁2.1千克。
上述罚没款合计80664.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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