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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与绍兴某某公司为医用氧气代运输关系,绍兴某某限公司销售医用氧气至慈溪的医院,由当事人进行统计并代为运输。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6月份将绍兴某某公司多发的49瓶医用氧气销售给余姚某公司,口头约定销售价为50元/瓶。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2450元,违法所得245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医用氧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并处罚款80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824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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