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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4日,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前往云和县浮云街道梨园路11号的云和县季根女理发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理发位旁边的货架上发现一款名为“葵花”活力源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93110,产品批号:20220304,共计5盒,10mlX12支/盒,在该店洗头位旁边,发现“葵花”活力源口服液8盒,其中1盒已拆封缺3支,批号:20220304;同样在该位置发现批号为:20220507的“葵花”活力源口服液15盒,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查获“葵花”活力源口服液共计28盒,其中1盒已拆封缺3支。经查看该店的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当事人亦无法提供经营药品的相关证件和资质。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无证销售药品。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葵花”活力源口服液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2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季根女展开询问调查,据季根女陈述,2022年11月14日本局在云和县季根女理发店查获并扣押的28盒“葵花”活力源口服液(其中1盒已拆封缺3支)没有异议。该款口服液是从淘宝上一家名为“华佗大药房旗舰店”的店铺购进的,进价基本都是14-24元/盒的区间内,只售出1次即2022年11月14日的12盒,其中2盒是赠送,共计人民币50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微信、支付宝、网银的交易记录进行查看,未发现销售该款口服液的其他相关交易记录。据季根女陈述,因之前失眠,从2019年10月份开始其陆续在淘宝店铺购买“葵花”活力源口服液自己服用,同时也帮亲戚朋友代为购买。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季根女展开第二次询问调查,据了解,一开始是通过开处方的方式购买的,后来没有开具处方直接购买。并再次确认只销售过1次。因当事人否认已被本局查扣的28盒“葵花”活力源口服液是用于销售,且在本案立案之前和之后都有购买该款口服液的记录,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用于销售,因此该部分未记入销售货值金额。当事人每次购进的进价都不同,且无法提供售出的活力源口服液是哪次购进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本案的销售货值为12盒“葵花”活力源口服液,共计人民币5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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