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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日用品等销售的超市,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26日,第一次接到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到丽水市莲都区叁陆伍生活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云南白药创可贴,只发现邦好宁防水型创可贴(普通创可贴)。当时当事人经营者有事未到场,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在场配合检查。陈某某表示该店一直进购的是普通创可贴。她知道云南白药创可贴是个体工商户不能卖的药品,从未购进。去年从粮油批发市场买入是5盒邦好宁防水创可贴,目前在店内销售也是该品牌创可贴。举报情况与核查事实不符,投诉举报人未能提供更进一步资料,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2023年9月21日,本局第二次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根据新提供的视频证据中完整显示2023年3月份销售云南白药创口贴的全过程记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进行询问,陈某某依然表示丽水市莲都区叁陆伍生活超市未进购该款云南白药创可贴,但承认视频中所买的云南白药创可贴是从超市的柜台处卖出。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主动来碧湖市场监督管理所,补充云南白药创可贴的由来。店内所售云南白药创口贴为当事人经营者于今年2023年2月,因受伤自行从家中携带至经营场所,使用剩余后的两个被员工收拾时混入货柜内,夹杂在店内日常销售的普通创可贴中售出。该情况于2023年9月21日询问戴某某后才得知。当事人经营的云南白药创可贴属于药品(乙类非处方药),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以1元2个的价格销售给顾客,共销售了2个,合计1元。因该药品品名未录入当事人超市经营的销售系统,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具体销售记录,该云南白药创口贴的具体销售无法查明,销售情况以当事人笔录供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为准。据此,当事人经营的可查实的药品货值总计1元,违法所得共计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本着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鉴于本案货值金额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省市有关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局决定,针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300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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